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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有这些大坑,您都避开了吗?

日期: 2020-08-03
浏览次数: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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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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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随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的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也将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自此,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将全部由建设单位负责。但有些建设单位因对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不了解或找了不靠谱的第三方等原因,在自主验收上走了弯路、浪费了时间和金钱、甚至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那我们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掉进环保自主验收的坑里呢,本文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有这些大坑,您都避开了吗?

一、项目建设期。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您没看错,想做好环保自主验收工作,需要在项目建设时甚至在环评时就做好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我们不要等项目竣工要试生产了,才想起要竣工验收,甚至还有些单位被处罚了,才知道要验收。因为在项目建成后,可能有些路已经走错了,再重新改正势必会浪费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

项目建设时,我们要对照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开展建设工作,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如实际建设与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不一致,需要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属于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属于一般变动,需要在验收中予以明确。

项目建设时要落实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排污口设置不符合要求,实施简化管理或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将不能顺利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没有《排污许可证》,将无法通过验收。关于废气排气筒的设置要求,可看本号之前的文章哦。要求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均需在竣工前完成安装并联网。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要按时编制完成并备案。要求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的,符合的说明,有变化的要想办法解决。

二、重大变动的界定。原环境保护部分别于2015年、2018年印发了两个文件,《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制定了水电、制浆造纸、农药、水泥等共23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我们如果属于其中的一种,对照检查就是。原江苏省环保厅于2015年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对环境保护部列明重大变动清单之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进行了规定,比如“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都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行业的重大变动一般是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五个因素进行判断。只要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则界定为重大变动。如果变动是向减少污染物排放或是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友好方向发展的,则判断为一般变动。

三、竣工前准备。一是要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如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登记管理的,也应在竣工前进行排污登记。如不知道是否该办排污证,可看看本号之前发的文章哦。涉及危险废物经营的,应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及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二是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班子,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台账,相关工作可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组织开展。委托第三方的,需要充分调研考察认证,必要时可以考察第三方验收的成功案例。另外,我们特别要注意,即使委托了第三方,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而是要全程参与,密切配合,多问问怎么做、为什么,这样既可以提高验收工作质量,还可以在项目验收中提高我们的环境管理能力,降低项目正常运行时的违法风险。

四、注意一票否决的情况。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九个一票否决的情形:

1、环保设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

2、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超标;

3、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完全治理;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投产,其环保设施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

7、因违法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完成的;

8、验收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这些一票否决项,在验收工作中需要加以规避。

五、做好信息公开。在项目竣工调试前,应向公众公开项目竣工日期和调试起止日期,同时公布项目概况及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接受公众监督。调试中,应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相关的公开信息应注意存档备查。

六、验收工况问题。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应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项目未分期的,验收时工况应达到设计产能的75%。生产负荷太低,验收工况不具有代表性,稳定达标存在风险。

七、验收执行标准的问题。原则上执行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所规定的标准。但国家和地方新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

八、验收监测的问题。需要监测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有些验收监测单位只监测排污口的出口浓度,没有监测处理设施进口浓度,这是不符合要求的。环评和审批要求关注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还应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根据环评和审批及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合理确定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要求。标准有要求的或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都需要监测。

九、环评管理降级为登记备案的。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前已审批未开展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的,修订后降级为登记表的,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登记表网上备案后,可不再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但要注意,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仍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环评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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