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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进一步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源头预防的基础性制度地位。环境影响评价是防范和减缓政策制定、相关活动产生的生态环境风险及重大影响的有效制度工具,是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可持续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来看,环评制度是各地各部门都应该执行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包括政策、规划和项目三类,前两类又合称为“战略”。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政策环评的规定。规划和项目两类评价对象,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和“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新要求之下,也亟须分类优化调整,其中规划环评由规划制修订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部门有建议、修改和审查权;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全国几十个市和上百个县区,已转交给综合审批部门审批,并不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权限。科学优化项目环评分类环评审批不仅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批复,还规定了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要求,这些措施要求又因项目、所属行业、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护的要求不同而不同。因此,要提高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的格式化和标准化水平,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内容上,进行分类优化调整。一是探索对中小型项目环评“承诺审批”的规范化。经过多年的环评工作实践,大多数中小型项目,特别是报告表和登记表类别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应采取的措施,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规范化...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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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直以来,污水处理厂“由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能否作为免责理由”这一话题一直引发热议,争论不休。而对于既往案例,被认定为污水厂无责任的有之,判定为进水超标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的亦有之。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审查结果称,污水厂进水水质超标不影响超标排放违法事实的认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的《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那么,进水超标是否可作为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标的免责事由?多方博弈下,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又该怎么办?一、最新案例:进水超标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近日,针对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原阜新市环境保护局)、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审查,审查结果称,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原阜新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阜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亦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无独有偶,乌鲁木齐经济技...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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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为了预防进入污水处理厂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提高员工在事故突发状态下快速、高效、有序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扩大,特制定本预案。2、有限空间的范围2.1 有限空间是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或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2.2 有限空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进入以下三类场所进行的作业。2.2.1 密闭设备设施:如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管廊等;2.2.2 地下有限空间:如各类检查井(包括城区内各类检查井)、泵坑、格栅等水下设备的安装井(坑、渠道、廊道等);安装有地下设备(包括各类闸、阀、风机、管道等)的井、坑、室;容积较小的构筑物(如沉砂池、初沉池、浓缩池、储泥池等);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2.2.3 地上有限空间:如通风不畅的储藏室、设备间、发酵池、垃圾站等;容积较大但可能局部积存有毒气体的生物池和沉淀池等构筑物区域。3、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厂长副组长:副厂长(或厂长助理)组员:各个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急救电话 120消防电话:1194、应急指挥小组职责4.1 组长职责:4.1.1 负责安全救援事故统筹安排,及事故上报;4.2 副组长职责:负责现场救...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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